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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》(2012年7月1日起施行)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,需要進行強制性煙臺清潔生產的企業主要包括以下幾類:
污染物排放超標企業:
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。
雖未超過排放標準,但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。
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:
使用有毒、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。
在生產中排放有毒、有害物質的企業。
典型行業企業:
能源、冶金、焦化、建材、有色、化工、印染、造紙、原料藥、電鍍、農副食品加工、工業涂裝、包裝印刷等行業的企業,這些行業通常被認為是污染較為嚴重的行業,因此被列為實施煙臺清潔生產審核的典型。
其他特定類型企業:
具有污染物排放權且排放量較大,或處于環境敏感區域的企業。
進行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的企業。
食品、醫藥和化妝品生產企業。
涉及致癌、致突變、致畸形等污染物的生產企業。
這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周期和標準進行強制性煙臺清潔生產審核,以監督其排污情況,降低其對環境的影響。如果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煙臺清潔生產審核,相關部門可以責令企業限期整改,并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。
總的來說,進行強制性煙臺清潔生產的企業涵蓋了多個行業和領域,旨在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措施,推動企業采用煙臺清潔生產技術、節能降耗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等措施,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資源的消耗,促進可持續發展。